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业务类型划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形成统一领导,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部门联动的协同机制,并将突发事件逐级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生公寓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按照学校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流程及时报告和处置。
第六条突发事件可分为学生突发急症、公共设施危害、传染性疾病、学生纠纷、宿舍盗窃、群体性事件和火灾事故等安全事件。具体可划分为:
(一)学生突发急症。主要包括意外伤害、突发病症、严重醉酒等危及到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二)公共设施危害。主要包括宿舍暖气管爆裂、墙皮脱落、门窗滑落及灯管掉落等设施故障而引起的学生恐慌或意外伤害的事件。
(三)学生纠纷。主要包括学生经济纠纷、情感纠纷和学生打架等突发事件。
(四)宿舍盗窃。主要包括校外人员擅自进入学生宿舍、宿舍内兜售物品、学生个人物品丢失等安全事件。
(五)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学生因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和特殊事件引起的公寓内学生聚集起哄闹事等群体性事件。
(六)紧急避险。主要包括公寓内意外失火等其他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安全事故。
第七条学生公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公寓内安全隐患和重点安全区域检查,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保卫处应每月检查公寓内安防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后勤保障处应定期组织公寓内水电暖设备和护栏等基础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对建筑物的危险状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十条各学院应当及时掌握、调解处理学生中可能引发校园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学校稳安办应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每学年不少于1次。
第三章预警与报告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制度,有关部门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各学院应建立体质特异等重点学生档案,常态化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形成家校共育的联动机制,构筑安全风险防范矩阵。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应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内容应要素完整。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部门、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寓科应立即组织协调处理。处置应按照事件类型分为以下流程:
(一)学生突发急症。相关学院具体负责处置,公寓管理员及时反馈辅导员,组织学生将其送往校医院治疗;紧急情况下,公寓管理员及时联系辅导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向公寓科汇报情况。夜间突发情况,公寓管理员与值班辅导员协同处置。
(二)公共设施危害。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总协调,公寓管理员及时公寓科汇报,同时反馈辅导员;若学生意外受伤,公寓管理员及时向保卫处报备,相关学院及时送学生就医,辅导员到现场做好其他学生安抚工作,责任单位拿出解决方案,做好后续问题处理。
(三)学生纠纷。相关学院具体负责处置,公寓管理员及时制止并反馈相关学院,相关学院组织人员了解事件起因,做好干预,避免事态升级,公寓管理员协助做好争执双方人员分离(可将一方带到管理员室或辅导员值班室),并做好公寓门禁管理。必要时联系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等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四)宿舍盗窃。保卫处负责总协调,公寓管理员及时上报保卫处,保卫处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经过,必要时拨打110报案;随后协同相关学院跟进处理。
(五)群体性事件。学生工作处负责总协调,公寓管理员及时汇报物业公司和公寓科,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调校内人员前往现场劝导并平息事态。
(六)紧急避险。保卫处(稳安办)负责总协调,保卫处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展开疏散救援。公寓管理员紧急组织疏散学生从消防通道撤离,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对公共设施危害等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及时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各学院做好劝解和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区域的住宿人员应服指挥和安排,配合学校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要具备突发事件初判能力,分级处理突发事件,对严重事件要及时上报保卫处、后勤处和学工系统值班人员,职能部门值班人员要视情况判定是否上报学校总值班。
第二十条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后,相关部门和学院应持续关注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其他情形可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